□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两被告人利用职权,伙同他人侵占公司价值150553.88万元资产。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海南省高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被告人李某甲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3年不等。
公司高管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司股权
1997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原任海南华兴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任杭州未名度假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李某乙(原任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海南华兴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杭州西湖国际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等人经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掌控海南赛格、杭州高尔夫以及海南赛格关联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职务之便,采取非法处置公司股权、恶意对账、虚假出资、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吞公司巨额资产,将海南赛格及其关联公司所有的杭州高尔夫100%股权非法占有。
被告人吕某身为海南赛格公司临时经营班子召集人、资产管理及公章管理的负责人,在未经临时经营班子讨论决定,未对股权进行评估,未上报董事会和省处置办审批的情况下,与李某文、李某甲等人私自商量,并擅自同意李某文、李某甲双方签订的涉及处置海南赛格及其关联公司资产的协议,并同意在相关协议书上盖章,导致海南赛格及其关联公司持有的杭州高尔夫88%的股权直接冲抵海南赛格欠杭州高尔夫的虚假债务,最终该88%股权被李某乙、李某甲、李某文等李氏家族成员非法占为己有。事后,吕某以工资、监事费和借款的名义收受李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32万元。
另查明,吕某在海南省看守所羁押期间,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3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3年不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占有海南赛格及关联公司、杭州高尔夫公司价值150553.88万元的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吕某利用其为海南赛格公司临时经营班子召集人、资产管理和公章管理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协助配合李某乙、李某文、李某甲等人处置海南赛格及其关联公司资产,为李某甲等人谋取利益,后以多种名义收受李某甲好处费共计2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被告人吕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依法追缴被侵占的杭州西湖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对应的相关资产,即冻结在案的杭州高尔夫股权以及查封的杭州高尔夫土地应当返还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为海南赛格公司清算组);被告人吕某所得赃款人民币23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上诉人吕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海南省高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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